• <object id="uwkgd"><nobr id="uwkgd"></nobr></object>

  • <th id="uwkgd"><sup id="uwkgd"></sup></th>
    <object id="uwkgd"></object>
    1. <th id="uwkgd"></th>
        <big id="uwkgd"></big><center id="uwkgd"></center><th id="uwkgd"><sup id="uwkgd"></sup></th> <object id="uwkgd"></object>
      1. <center id="uwkgd"><em id="uwkgd"></em></center>
      2. <big id="uwkgd"><nobr id="uwkgd"></nobr></big>

        <code id="uwkgd"><small id="uwkgd"></small></code>
      3. 一区二区女人免费视频,一二三四高清观看视频韩剧大全,一二三四视频免费观看在线看,小嫩妇好紧好爽再快视频

        《河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4-23來源: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河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細則。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對煤礦、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特種設備等其他行業領域安全培訓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與安全培訓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有關安全培訓的企業標準。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培訓的負責人承擔安全培訓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培訓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安全作業除外,以下同)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領域安全培訓工作,并依法制定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實施細則。

        市級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的應急(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保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應當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 8011)等有關規定。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不得從事安全培訓活動。

        第八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并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明確安全培訓的對象、目標、內容、形式、學時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九條  從事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省屬及以上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教師等相關人員安全培訓的機構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開展安全培訓前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省級應急管理部門。

        從事市屬及以下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機構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開展安全培訓前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省直管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書面報告相關內容的現場核查并向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發生變化的,安全培訓機構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開展安全培訓前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對進場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管理職責,統一協調管理并監督檢查承包、承租單位進場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及時督促整改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納入本單位發展整體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責任制和配套管理制度,明確責任機構和人員,執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上崗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檔案,足額提取和列支安全培訓經費,核實本單位及承包、出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偽,不得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及未經核實真偽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堅持將安全培訓與生產經營活動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自我約束、持續提升的安全培訓長效內生機制。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有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培訓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規章制度;

        (三)健全本單位安全培訓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定期聽取安全培訓工作匯報并協調解決安全培訓重大問題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并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培訓工作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培訓工作職責,并對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有以下職責:

        (一)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培訓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計劃并督促落實;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

        (四)組織選拔本單位安全培訓教師并完善師資隊伍;

        (五)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督促落實;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并定期組織檢查;

        (八)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有以下職責:

        (一)組織起草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培訓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二)參與或者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

        (三)組織起草或推選本單位安全培訓教材并參與培訓教材的審查;

        (四)組織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試題庫并督促使用;

        (五)統一協調管理和使用本單位安全培訓教師;

        (六)組織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參與審查;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安全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以及停產檢修、復產復工等專項培訓;

        (八)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九)組織核實并處理本單位及承包、出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偽;

        (十)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需要,按照安全生產三個必須一崗雙責等有關要求,明確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以及車間(工段、區、隊)負責人、班組長等安全培訓職責并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健全落實以下工作制度:

        (一)全員安全培訓責任制度;

        (二)從業人員準入制度;

        (三)全員安全培訓制度;

        (四)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制度;

        (五)安全培訓經費提取與使用制度;

        (六)從事安全培訓條件達標制度;

        (七)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考評制度;

        (八)其他應當健全落實的制度。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培訓機構在開展安全培訓前,應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培訓對象自身狀況及其培訓需求等進行調研。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安全培訓調研情況,按照有關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的有關要求,分級分崗位編寫或選用安全培訓教材,組織制定并實施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級安全培訓以及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專項安全培訓等工作計劃。

        安全培訓計劃應當包括培訓對象、方式、時間、地點、教材選取、教師選用、考試審核、經費保障、質量評估等內容。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培訓教材分級會審制度。

        廠(礦)級安全培訓和專項安全培訓的教材,應當由本單位分管安全培訓工作的負責人組織會審并簽署會審意見;車間(工段、區、隊)級、班組級安全培訓及年度安全再培訓的教材,應當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會審并簽署會審意見。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教材的會審,還應當有相關專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參加并簽署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對未經會審的、或者會審不合格的、或者未簽署會審意見的安全培訓教材,不得用于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培訓教師的管理,安全培訓教師應當在本專業領域或者相應作業類別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按規定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方可從事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從事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自主培訓的安全培訓教師(以下簡稱內訓師),任職條件符合前款有關要求的,經本單位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后,可以從事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未經考試合格的安全培訓教師,不得從事安全培訓活動。

        第三章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山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生產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至少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具備相關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第二十三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實施,并增加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應當按照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及有關地方標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除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以外,可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開展必要的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內容及學時等由本單位自主確定。

        第二十六條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主要負責人不得少于54學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小型露天采石場主要負責人不得少于48學時;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少于48學時;

        (三)煙花爆竹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少于48學時,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少于36學時;

        (四)金屬冶煉生產單位不得少于48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生產單位、金屬冶煉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地質勘探、采掘施工、尾礦庫運營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開采河沙、磚瓦粘土、水氣礦產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參照《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大綱》(AQ2008-2006)和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得少于54學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小型露天采石場不得少于48學時;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得少于56學時,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少于48學時;

        (三)煙花爆竹生產單位不得少于56學時,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少于36學時;

        (四)金屬冶煉生產單位不得少于52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金屬冶煉生產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煙花爆竹生產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地質勘探、采掘施工、尾礦庫運營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開采河沙、磚瓦粘土、水氣礦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參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大綱》(AQ2010-2006)和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三十一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應當使用國家級和省級統一題庫進行考試。考核合格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規定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

        市屬及以上以及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應當使用省級統一題庫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規定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安全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

        前款以外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按照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考試,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使用省級統一題庫進行考試。使用省級統一題庫考試合格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規定頒發培訓合格證;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考試的,應當建檔備查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對相關人員隨機抽考。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或者考試:

        (一)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金屬冶煉生產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駐冀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生產經營單位因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或者考試:

        (一)市屬及以下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金屬冶煉生產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市屬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除市屬及以上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除市屬及以上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自愿參加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考試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對經營許可期限不足3個月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對前款第(五)項有關人員進行考試。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省級、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試考核的,應當在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確定的考試點采用計算機方式進行,考試試題按規定從國家級考試題庫和省級考試題庫隨機抽取。特殊情況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可以變更考試地點或者采用計算機隨機生成的紙質試卷進行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

        第三十五條  負責考試考核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考核合格后,負責考試考核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六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由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對其每年復審1次,每3年延期復審1次。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合格后,由負責考試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負責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其每年復審1次,每3年延期復審1次。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要復審或延期復審的,應當在復審或延期復審期滿前90日內至期滿30日前,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向負責考試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提交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書面申請。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有關的安全培訓和考試。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已經提交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書面申請,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未按規定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的;

        (二)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未按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三)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被依法注銷的。

        因政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期復審的,本人提出再復審書面申請,經考核發證機關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復審的時間。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失效:

        (一)考試不合格的;

        (二)未按期復審的;

        (三)因政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期復審但未提出再復審書面申請的,或者超過考核發證機關批準的再復審時間仍未復審合格的。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

        (一)超過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

        (三)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自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辦理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自撤銷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死亡的;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四十二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考核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培訓合格證在全省范圍內有效;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考核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在全省范圍內有效;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受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委托,頒發的考核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在本縣(市、區)范圍內有效;生產經營單位頒發的培訓合格證,在本單位有效。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經注冊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視同已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可以直接向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領取考核合格證或者培訓合格證,但不得受聘于注冊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執業。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

        第四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作業類別(不含煤礦安全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實際操作技能

        第四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有關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實施。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除符合前款規定以外,還應當增加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等內容。

        礦山新招的從事井下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或者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的特種作業人員,除按規定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特種作業工人師傅帶領下,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其中:從事井下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滿4個月,從事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滿2個月,實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除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以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需要,對其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內容及學時等由本單位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初次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

        第四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

        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未設立相應操作項目的安全培訓機構或者考試點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省內其他安全培訓機構和考試點參加培訓或者考試。

        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認定范圍以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區)行政區劃為準。

        第四十九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和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應當填寫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初次領證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身體健康書面承諾等材料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審查合格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組織考試。

        第五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理論考試,應當在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布的考試點采用計算機方式進行,考試試題從國家級考試題庫隨機抽取。特殊情況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采用計算機隨機生成的紙質試卷進行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

        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布的實際操作考試點采用仿真模擬操作或者實際操作方式進行,考試試題從國家級和省級考試題庫隨機抽取。特殊情況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采用口述、模擬等方式進行考試。考試時間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標準》有關規定執行,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五十一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并上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每3年應當復審1次,每6年應當延期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1次。

        第五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在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期滿前180日內至期滿60日前,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填寫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申請表,持本人身體健康書面承諾等有關材料向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書面申請。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等安全知識。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的安全培訓時間超過16個學時的,培訓機構應當征得特種作業人員同意,簽訂專門的安全培訓協議,并向省級、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未經特種作業人員同意,不得隨意延長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安全培訓時間。

        第五十四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收到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復審書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收到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審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并上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五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按照本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規定已經提交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申請,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未提交身體健康書面承諾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七)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注銷的。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在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期滿前,按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由特種作業人員填寫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再復審或者再延期復審申請表,向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再復審或者再延期復審書面申請。  

        第五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一)未在復審期滿前作出身體健康書面承諾的;

        (二)再復審或者再延期復審仍不合格的;

        (三)未按期復審的。

        第五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未在延期復審期滿前作出身體健康書面承諾的;

        (二)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五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五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和日常檢查工作。

        第六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以及未經本單位核實真偽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新。

        第五章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

        第六十三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以及DB13/T2927DB13/T2928DB13/T2929DB13/T2930DB13/T2931DB13/T2932等相關地方標準,對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年度安全再培訓等安全培訓及考核。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除符合前款規定以外,還應當增加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等內容。

        第六十四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新入職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未設置車間(工段、區、隊)的,車間(工段、區、隊)級的安全培訓應當納入廠(礦)級安全培訓;未設置班組的,班組級的安全培訓納入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

        第六十五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的崗位操作人員經過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還應當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其中:非煤礦山井下作業人員和金屬冶煉生產單位的崗位操作人員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滿4個月,其他崗位操作人員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滿2個月,實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3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成績突出,善于傳、幫、帶,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簽訂師徒協議,建立師傅帶徒弟激勵約束機制。

        第六十六條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及有關地方標準,對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及考核。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除符合前款規定以外,還應當增加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等內容。

        第六十七條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中的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應當對新入職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

        (三)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四)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八)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九)有關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六十八條  除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以外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對新入職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本細則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各項內容。

        第六十九條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當按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再培訓。安全再培訓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本行業安全生產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二)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新的制度、標準、規程等;

        (三)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四)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風險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六)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的其他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對有關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七十一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的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的其他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再培訓,與上一年度安全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七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對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時,每日培訓一般不低于4學時,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培訓日程和單日學時,但不得縮減安全培訓總學時,并在30日內完成相應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應當連續組織實施。實習教育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

        第七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結束后10日內,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考試。考試采用計算機或者紙質試卷方式,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考核。

        第六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檔案管理

        第七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生產經營單位自主實施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在安全培訓結束后30內,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核記錄;

        (四)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七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培訓機構除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外,還應當在安全培訓結束后30日內,建立本單位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每期的安全培訓紙質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二)安全培訓教材會審表;

        (三)安全培訓教材或課程講義;

        (四)學員名冊及考勤表;

        (五)學員考核成績統計表;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一期一檔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復印件。

        第七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機構組織實施的安全培訓的,除培訓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建立安全培訓檔案以外,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在安全培訓結束后30日內,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每人的安全培訓、復審紙質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任職或者定崗的文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證書復印件;

        (四)歷次取得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五)歷次復審或延期復審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或培訓信息登記表;

        (六)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有關安全培訓及考核材料;

        (七)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八)其他有關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紙質檔案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體檢證明及其證件真偽核查表。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培訓機構除按照本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必須建立安全培訓紙質檔案以外,可以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并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七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

        培訓機構建立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6年以上。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保管期限已滿的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單位規定,組織專門鑒定小組進行鑒定。

         生產經營單位經鑒定須銷毀的安全培訓檔案,應當編制銷毀清冊,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由檔案管理人員和指定的監銷人共同監銷,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統計制度,對安全培訓檔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并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備案。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在調動工作、退休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之前,辦結檔案的交接手續。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檔案借閱手續,本單位工作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未歸檔的安全培訓文件材料全部歸檔,并清退所借檔案。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檔案存放在指定地點,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并與辦公室、閱覽室分開。

        存放安全培訓檔案的庫房應當符合防火、防盜、防潮、防塵、防光、防鼠、防蟲、防高溫的要求,庫房面積應滿足今后一段時間檔案數量增長的需要。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培訓機構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建立的各類安全培訓檔案,按照原來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建立的安全培訓檔案,依照本細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的應急(安全)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培訓執法計劃,并按照執法計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培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情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及本細則的有關要求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嚴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應急管理部門及其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第八十七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按規定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任職超過6個月未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任免機關應當調整其工作崗位。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的,必須在本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前,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否則,不予辦理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手續。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或者未經考試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任免機關應當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八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的應急(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培訓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健全安全培訓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及培訓教材會審的情況;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

        (六)特種作業操作證真偽核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七)其他從業人員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年度安全再培訓、專項安全培訓及培訓合格后上崗的情況;

        (八)統一協調管理并協同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對進場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情況;

        (九)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十)現場抽考從業人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自主培訓的,還應當對其安全培訓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派遣工、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九十一條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劃分,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以及應急管理部《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應急廳〔2019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省應急管理廳和原河北省安全監管局之前印發的文件如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九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97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河北省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實施辦法(試行)》(冀安監管人〔200812號)文件同時廢止。                                 

        一区二区女人免费视频,一二三四高清观看视频韩剧大全,一二三四视频免费观看在线看,小嫩妇好紧好爽再快视频